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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企業研發費用補助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10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創新驅動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府〔2019〕144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企業研發費用補助政策的通知》(廈府規〔2020〕15號)等文件精神,為引導并激勵企業不斷加大研發投入,規范企業研發費用補助管理工作,提高研發費用補助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補助對象】 在廈門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開展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研發活動,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申報享受研發前加計扣除政策且滿足研發費用補助條件的企業。
第三條【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 研發活動的確認和研發費用的歸集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家相關文件有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研發費用補助】企業研發費用補助(以下簡稱“研補”)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對企業實際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自主研發費用(不包括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進行補助。
第二章 補助方式和程序
第五條【補助方式及流程】 研補實行“免申報,后補助”方式。主要流程為:
1.【初步篩選名單】市科技局根據市稅務局提供的申報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信息,按照研補具體條件進行初步篩選,公布符合補助條件的企業初步名單。
2.【企業填報信息】市科技局發布研補填報通知,列入初步名單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填報相關具體信息,對研發費用歸集和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核查相關信息】市科技局對已填報研補的企業進行信用查詢和查重;對存疑企業視情開展核查。
4.【資金撥付】市科技局根據年度財政資金安排及核查情況,分批公示擬補助企業名單,公示期5天,無異議后撥付補助資金。企業須在規定期限內配合辦理撥付手續,逾期辦理的,無法獲得補助。市科技局根據當年財政資金情況,可視情對部分信用情況良好的企業給予提前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條【補助資金查重】
1.研補與企業申報加計扣除年度獲得的市級研發類財政補助(生物醫藥產業扶持資金中與研發相關的補助、“三高”企業租借研發設備補助、新型研發機構儀器設備補助、科學儀器設備共享使用補助),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2.企業獲得的市級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財政專項資金,在稅會處理中作為“不征稅收入”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稅前扣除,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不享受研補。
第七條【企業信用情況查詢】 在初步篩選名單和每批次撥付前,均須查詢企業信用情況,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撥付當批及以后批次研補: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工資支付行為嚴重失信的用人單位、財政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管理的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涉黑涉惡或3年內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被查處;處于科技扶持資金限制申報期間。
第八條【信息變更報備】 研補信息填報完成后,企業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統一信用代碼、研發費用、銀行賬戶、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發生變更時,應在變更后10日內向市科技局書面報備。因企業未及時報備變更信息導致無法撥付的,無法獲得補助資金。
第九條【資料留存配合核查】
1.企業須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2.企業對研發活動的留存備查資料(包括技術資料及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承擔法律責任。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有異地分支機構的,留存備查資料須存于企業本部。
第十條【處罰措施】
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給予處理:
1.企業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存在較大偏差或問題的,不予撥付當年研補,并視情況取消其后1—2年享受研補資格。
2.已獲研補企業,在次年市稅務局提供的企業研發費用信息中發生研發費用核減的,應及時退回相應補助資金;未按時限退回的,取消其后3年市級財政科技資金申報資格。
3.對提供虛假材料套取財政科技資金的企業,市科技局將全額追繳相應補助資金,取消其后5年市級財政科技資金申報資格。其中屬于《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或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補助對象條件、查重原則及信用信息查詢使用口徑如有調整,在當年度研發費用補助通知中明確。
第十二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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