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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創新券補助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04-13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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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創新創造創業活力,規范科技創新券補助工作 ,根據省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的通知 》(間政 〔 2015 〕37 號)和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 關于強化科技支撐服務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措施 》(閩委辦發明電〔 2020 〕 29 號)等文件精神 , 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補助是指利用財政科技資金 ,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發活動中對外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費用進行的后補助 。鼓勵設區市和縣(市、區)設立地方創新券,共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
第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創新券補助工作的政策制定 、管理服務與監督 ,研究確定創新券補助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
第四條 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 區,不含廈門市,下同)科技管理部 門為創新券補助的組織實施機構 ,負責創新券補助的申請、組織 、受理和審核 、確定補助金額及發放等工 作。
第五條 省科技廳根據省級創新券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資金)預算額度 、各設區市前一年度獲補助金額和經費使用績效及地方設立創新券等因素 ,會同省財政廳統籌確定各設區市創新券省級資金分配額度。
第六條 省級資金應當??顚S?,年度省級資金分配到各設區市,由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按本細則的要求,補助給屬地企業 。分配到各設區市的省級資金當年未使用完的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畢的資金按規定收回省級財政。
第七條 創新券補助工作按照電子政務建設的相關要求 ,依托“福建省科技創新券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 管理信息系統”)全流程網上辦理 。
補助對象與范圍
第八條 創新券補助對象為在我?。ú缓瑥B門市)登記注冊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創新服務支出費用時期(以下簡稱補助周期)內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 》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
第九條 創新券用于補助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發過程中向境內高 校 、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購買科技創新服務所產生的費用 。
第十條 科技創新服務包括 :
(一) 技術開發 、技術轉讓 、技術許可:指直接應用于企業產品研發的技術開發 、技術轉讓和技術許可活動 ,應簽訂相關合同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登記且合同總額須不超過100萬元 。
(二) 大數據技術服務:指利用數據分析等技術對異構數據進行計算 、分析和挖掘 ,并將由此產生的信息和知識直接應用于企業產品研發的技術服務活動 ,應簽訂相關合同并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登記 。
(三)產品檢驗檢測:指企業開發產品在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 開展的產品檢驗、指標測試及產品性能測試等檢驗檢測活動 。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服務費用是指支付給服務方全部費用中扣除應繳增值稅后的費用 。
第十二條 創新券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的 50%,其中省級資金補助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30%,每年可根據省級專項資金預算及企業申請情況動態調整補助比例 。每個年度每家企業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省級資金補助額度不超過12萬元。
補助程序
第十三條 創新券補助工作包括發布通知 、申請、審核 、確定補助金額和發放等環節。
第十四條 發布通知 。每年由省科技廳發布年度創新券補助通知,明確補助 范圍與重點 、申請補助周期和申請截止時間等事項 。
第十五條 申請 ??萍夹椭行∑髽I在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提交《福建省級科技創新券補助專項資金申請表 》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購買服務的發 票 、付款憑證 、合同或服務結果證明等佐證 。
第十六條 審核 。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在管理信息系統中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 、合規性進行歸口審核。
第十七條 確定補助金額 。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依分配的省級專項資金和 當地資金情況 ,確定每家企業的省級資金和當地資金補助金額 ,提交省科技廳備案 。
第十八條 發放。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依確定的補助金額,將省級資金和當地補助資金發放至申請企業 。
監督與評估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定期對創新券工作情況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估 ,確定創新券分配額度和補助范圍及重點。
第二十條 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必要的監管制度,規范創新券補助申請 、審核 、確定補助 、發放等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和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創新券補助相關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的有效性、真實性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做好財政資金績效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 、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 的,收回補助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福建省科技創新券 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教〔 2018 〕47號) 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科學技術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